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6  栏目类别:所级

化物所发〔2025〕70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9〕24号),结合研究所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特别研究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9〕80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7月26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9〕24号),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别研究助理类型:

(一)统招全时在站博士后;

(二)其他具有博士学位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岗位与聘用管理

第三条特别研究助理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人事处审批,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8周岁,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的须办理博士后入站手续。

第四条 每年年初、年终两次集中征集研究组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设置需求。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申请增加岗位设置。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年度招聘计划。

第五条对于博士后特别研究助理岗位按照博士后有关招收要求组织招聘;对于其他特别研究助理岗位,由人事处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聘用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聘人员意见,人事处审批后,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特别研究助理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次。其中,博士后人员按在站时间确定合同期限,进出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研究所聘用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其中博士后经历中国科学院内、外均可。确因工作需要,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所务会研究同意,报中国科学院审核备案后,可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

第八条特别研究助理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各项管理制度,合同期间如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研究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

第九条特别研究助理参照在编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绩效工资水平不低于研究所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标准,人员成本分担按研究所有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特别研究助理每年年底须参加年度考核。研究组组织对其本年度的工作进展、工作态度、科研成果、研究计划、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研究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特别研究助理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研究组提出不能胜任岗位的特别研究助理,研究组调整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3个月后,由人事处重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合同关系。

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相关任职条件要求的特别研究助理,可申请参加研究所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第十三条入选优秀青年博士人才的特别研究助理,聘期结束后,可直接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四条支持符合要求的特别研究助理申报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的人才政策和人才项目,并积极落实有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特别研究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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