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61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博士后队伍建设,吸引优秀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强对优秀博士后的选拔与支持,激发博士后创新活力,结合研究所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优秀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优秀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化物所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物理研究所
2025年7月9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优秀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为大连化物所)博士后队伍建设,吸引国内外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精神、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的优秀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强对优秀博士后的选拔与支持,激发博士后创新活力,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报范围
第二条 优秀博士后支持计划包括A类、B类,以特殊津贴的形式分别按照20万/人、10万/人的标准资助入选者个人,执行期12个月,按月发放,每次资助名额不超过当次申请人数的30%。
第三条 在我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含在职)可申报该计划。在站期间可多次申报(执行期结束可再次申报),对连续两次申报但未获资助的,自动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根据申请情况,全年集中组织2-3次遴选评审工作。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资格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当次申报的博士后导师应予回避。对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票数的,经所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后在执行期内出站/退站,本特殊津贴自动停止发放。
第六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后应按大连化物所博士后管理规定在所从事科研工作,对于违反大连化物所博士后管理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视情节停发本特殊津贴并追究责任,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必要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优秀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化物所发〔201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