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132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我所人事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建设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研究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事业编制职工聘期考核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事业编制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5〕5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0月30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事业编制职工聘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人事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建设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即将到期的事业编制职工均需参加聘期考核。研究组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聘期考核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考核内容
第三条 聘期考核应在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完成。
第四条 研究组职工聘期考核由被考核人所在研究组负责组织,可以多个研究组联合组织,对被考核人统一进行聘期考核。职能部门职工聘期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聘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合作、工作设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本次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职工,应确定聘期考核合格。本次聘期内,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职工须参加考核委员会考核。
第八条 研究组考核委员会由被考核人所在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党支部书记、研究组组长、副组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被考核人所在研究组组长担任。职能部门考核委员会由所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所领导担任。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人进行现场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合格”票数视为聘期考核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现场统计,并由考核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后,报送人事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职工且其岗位存续,经本人与聘用部门协商一致后,人事处按程序完成聘用合同续订工作。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职工,人事处按程序完成聘用合同终止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终止合同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事业编制职工聘期考核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