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我所的人员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化物所发〔2018〕71号)同时作废。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6月30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我所人员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 应聘基本条件
第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
(七)年龄不超过45 周岁;
(八)满足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四条 事业编制岗位设置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具体见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岗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每年年初、年中两次集中征集研究组岗位设置需求。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申请增加岗位设置。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招聘计划。
第六条 研究组岗位设置与研究组考核评估结果相结合,优先支持A类(优秀)研究组,适当支持B类(良好)研究组、创新特区研究组和不需参加考核的研究组,原则上对C类(合格)研究组不再给予增量支持。
第七条 研究组岗位设置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设置具有硕士学位的岗位。职能部门岗位设置依据研究所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核定。
第八条 根据招聘岗位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任职条件,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 招聘计划、组织岗位招聘工作等信息,由人事处通过各类媒体媒介及招聘会等渠道公开发布、广泛宣传。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考核评审
第十条 人事处根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应聘简历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应聘人员资格。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应聘简历,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聘人数达到或超过3:1比例要求的岗位可组织考核评审。考核评审包括综合测评、面试答辩、聘用部门考核三个环节。综合测评侧重于对应聘人员基本素质、性格等方面的考察。面试答辩侧重于对专业技能水平的考察。聘用部门考核侧重于对具体岗位胜任能力的综合评价。面试答辩和聘用部门考核环节采用不记名投票。
职能部门人员招聘程序在考核评审前增加部门初选环节,聘用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初选并推荐,初选形式由聘用部门自主决定。
(一)综合测评
研究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和职能部门通过部门初选的应聘人员参加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后续考核的参考依据。所内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应聘有关岗位的,不需参加综合测评。
(二)面试答辩
人事处组织考核委员会对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评审,竞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面试答辩时须回避。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考核委员会评委同意票数者通过面试答辩。
研究组岗位考核委员会评委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有岗位参加当次招聘的研究组人员不得担任考核委员会评委。
职能部门岗位考核委员会评委原则上由主管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研究组面试答辩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达到或超过3:1比例要求的,人事处可组织面试答辩。不足3:1比例要求的,人事处继续组织招聘,直至满足比例要求。
(三)聘用部门考核
聘用部门组织考核委员会对通过面试答辩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形式可由聘用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需要自主决定。考核委员会评委主要由聘用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考核委员会评委同意票数者可作为拟聘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经所务会议批准可放宽应聘人数与拟聘人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对通过聘用部门考核且体检合格人员,由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拟聘人员。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实施人员聘用回避制度,严肃招聘工作纪律,坚决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严禁以各种方式违反、规避公开招聘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监督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规定、失职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问责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化物所发[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