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人员聘用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聘用岗位通常为完成某一任务而设置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属于非事业编制岗位。
第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研究所选用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之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项目聘用人员与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研究所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项目聘用岗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项目聘用岗位设置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岗位,岗位类别工作属性按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有关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聘用岗位设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处于每年年初、年中两次与事业编岗位一同集中向研究组征集设置需求。因工作需要,研究组也可临时申请增加岗位设置,列入年度招聘计划。研究组提出申请,需由研究组组长、研究室主任(部长)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审批;
(二)研究组设置项目聘用岗位,须与研究组研究方向及科研工作具有相关性,并明确岗位名称、学历及学位要求、专业要求以及其他应满足岗位需求的招聘条件;
(三)对于特殊情况的岗位设置,研究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研判小组,经综合研判后形成审批意见。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应聘项目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觉悟;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素养和思想品德,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系统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且满足岗位所需学历学位、专业等应聘条件;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且尚在禁考期内的;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曾有严重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聘用后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构成回避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
第七条 公开招聘研究组项目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设置申请通过后,研究组确认岗位编号及招聘信息;
(二)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审批通过的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严禁自行发布未经审批的岗位信息或擅自变更已审批通过的岗位信息;
(三)聘用部门严格按照应聘条件筛选应聘简历和资格审查;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聘用部门成立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招聘答辩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岗位胜任能力进行综合考察与评议。人事处工作人员视情况,参加招聘答辩评审会;
(五)对拟聘建议人选的个人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由拟聘建议人选的原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其所在学部或院系)对人选的政治表现、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科研诚信、遵纪守法、信访举报、遵守保密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六)人事处对拟聘建议人选评议情况和政治审查进行复审;
(七)体检;
(八)通过复审后,确定拟聘人员;
(九)对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含学历学位、专业、聘用岗位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人事档案转递。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由派遣公司统一管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转入人事档案的,视情况中止办理入所手续;
(十一)由人事处办理入所手续,由研究所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职能部门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按照职能部门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相关程序组织招聘。
第九条 未经审批和公示,严禁提前入职上岗。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项目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派遣协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聘用人员须参加上岗前安全培训,在所期间应遵守研究所岗位管理、意识形态、廉政自律、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参照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或不再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将其退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无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人员,严禁从事化学、化工、生物等实验操作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参照地方同等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其在工作岗位表现、专业技术能力及工作绩效等情况,由聘用部门确定。项目聘用人员依法享受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业务办理。研究组聘用项目聘用人员产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职能部门聘用项目聘用人员产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由研究所承担。
第十四条 聘用部门切实加强项目聘用人员在所期间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聘用人员日常考勤,项目聘用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制度,对于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将其退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由聘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聘用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参加国家、地方等评审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聘用人员须在办理入(离)所手续时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出)研究所,由所在党(团)组织统一管理。入(离)所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转入(出)其组织关系的,视情况终止办理其入(离)所手续;超期仍未转出的,停止其党(团)籍直至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202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6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