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104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保障研究所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升职工遵规守纪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严肃岗位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10月8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所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升职工遵规守纪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严肃岗位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事业编制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和特别研究助理(博士后),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加强考勤管理。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考勤方式,并结合考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统筹核定职工绩效。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考勤负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并按月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留档备查。
第六条 职工非因公不能按时上班,须在前一天下班前或当日上午8时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而未按时到岗者视为迟到或旷工。
第七条 考勤管理执行零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旷工情况,人事处根据旷工情况按日扣除其当日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管理,对考勤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或隐瞒不报的部门,研究所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职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相关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条 职工应按国家有关假期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
第十一条 职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照料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休假等。
(一)事假
1.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理由必须充分。
2.当月累计事假休1天以内的,不扣工资,每超过1天按天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超过天数停发所有工资。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个人情况或医院出具诊断书建议休息天数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可休病假。
2.当年累计病假休10天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10天按天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超过天数只发基本工资。
(三)婚假
1.男满23周岁,女满20周岁,婚假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属晚婚,婚假在法定3天的基础上增加7天,共10天。
2.婚假期间工资不变。
(四)女职工产假
1.已婚女职工满20周岁不满23周岁的产假为98天;已婚女职工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个人申请按月从大连市医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研究所核算工资补差发放。
(五)男职工护理假
1.男职工配偶生育可享受护理假20天。
2.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不变。
(六)育儿假
1.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2.育儿假期间工资不变。
(七)照料假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单位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
2.照料假期间工资不变。
(八)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过世时,给予1-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过世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不变。
(九)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凡集中休假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部门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包括往返路程),按天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
(十)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其工伤假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工伤职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工资不变,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按事假处理。
(十一)带薪休假
1.按研究所职工带薪休假有关规定执行,除研究所集中休假外,工作20年以上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轮休假期;工作10-20年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轮休假期。
2.带薪休假期间工资不变。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假期(除丧假、带薪休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兼职确需占用工作日的应执行研究所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应事前提交请假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研究组长请假需经研究室(部)主任、人事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未提前请假者,事后需及时补交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考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