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7〕22号)、《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人字〔2017〕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沈阳分院联系的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研究所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任期过半当年度的年度考核,须对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同时,开展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以填写《领导班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表》(附表一)的方式进行测评。
第四条年度考核主要由分院分党组负责实施,一般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进行。
第五条分院分党组根据院统一部署,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分院组织人事部门与被考核单位人事部门沟通确定考核时间。
第六条被考核单位撰写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成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二)。
被考核单位应于考核测评前3个工作日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文字材料、PPT文档)、班子成员个人述职报告(文字材料)和《参加考核测评人员名单表》(附表三)提交分院分党组,并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班子成员个人述职报告以一定方式发放给参评人员。
第七条分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测评会议,程序如下:
(一)所长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工作总结,所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单位,党委书记可补充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二)参加考核测评的人员填写考核测评表(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三)分院组织人事部门回收考核测评表。
参加考核测评的人员一般包括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中层领导人员、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与各类职工代表。参加测评人数须达到应参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考核测评会议可结合研究所年终总结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进行,其中参加考核测评人员范围同上。
第八条分院分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情况,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撰写理论文章情况和党员所级领导人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报院人事局。
第九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良好”得票率高于90%(其中“优秀”得票率应高于70%)的,可以评为“优秀”等次;“较差”得票率高于30%的,应当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本系统领导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分院分党组根据院党组审定的考核意见,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的意见,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和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入本人的《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本人确认签字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3份统一交分院分党组审核,报院人事局复核后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人员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兼任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的领导人员,一般在其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融合单位的行政正职,综合两所测评情况评定评价等次;行政副职以主要工作单位测评情况评定评价等次);当年度新提拔任职、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一般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挂职的领导人员,由挂职单位提出工作鉴定意见,分院分党组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年度理论中心组学习未达4次的、未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附表六),不得确定“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受到党纪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未撰写理论文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未达85分以上的(附表七),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沈阳分院分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系统所局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暂行)》(沈院党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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