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科发人字〔2016〕108号)和《中国科学院“十三五”人才高地建设规划》(科发人字〔2016〕141号),为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院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体系的设置。
第四条 按照中央“放管服”的有关要求,院实行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院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
第五条 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结构比例,在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内(不含保留编制)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院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管理中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主要岗位设置应有利于实施“一三五”规划(一个定位、三个重大突破、五个重点培育方向),促进“三重大”产出(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重大示范转化工程),服务基础前沿交叉、先进材料、能源、生命与健康、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信息、光电空间等8个重大创新领域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数据与计算平台等2类公共支撑平台(以下简称“8+2”领域﹤平台﹥)布局。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院属事业单位设置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七条 科技类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类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支撑类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以及从事科学传播等工作的岗位。支撑类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类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九条 管理类岗位是指担负领导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院属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在科技、支撑或管理类岗位中设置从事技术项目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实验师岗位设1个等级,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四条 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二级岗位,仅在院属图书文献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深入推进院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六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院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设所(局)长、副所(局)长、所长助理、处长、副处长岗位,对应相应的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助理岗位设2个等级。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纳入综合管理岗位。
副局级或未定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三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处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十七条 上述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详见附表1。除上述系列岗位外,其他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0%-80%;
支撑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30%,对设有公共技术平台、野外台站、承担大科学工程和以高技术研发为主的单位,支撑类岗位比例不低于20%;
管理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50%;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从事纯基础研究的单位,专业技术二至七级、二至四级岗位结构比例报院审批后可适当放宽。
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结构比例由院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可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包括国家、院人才计划等。获得择优支持的人才在项目执行期内可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比例由院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不占有关职员岗位职数。
第二十三条 参与“四类机构”建设以及承担院“三重大”产出、“8+2”领域(平台)布局相关任务的院属事业单位,上述岗位结构比例报院审批后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主。
第二十五条 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类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详见附表2。其中:
(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岗位,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职员系列一至三级职员岗位以及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应任五级职员岗位累计满10年且任处长岗位累计满5年,或具有副所(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五级职员岗位,应任六级职员岗位满3年。
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在院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各岗位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条件,参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支撑类岗位)执行,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条件由院属事业单位参照行业要求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三)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科建设。
(四)研究员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重大科技布局和工程技术项目;组织带领大型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三)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集成以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四)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条 职员系列中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一至三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三)五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或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
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在院规定的上述岗位基本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各岗位职责,并制定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或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或在承担“三重大”产出、“8+2”领域(平台)布局任务中取得重大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高等级岗位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
国家、院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所聘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聘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执行职员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其中聘用的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不包括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人员应报院备案。
(四)执行工勤技能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三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院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为规范岗位等级聘用秩序,院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实行有限次竞聘。
第三十五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三十六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管理类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三十七条 从科技或支撑类岗位转到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八条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三十九条 院属事业单位所聘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所聘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院属事业单位应对所聘人员的兼职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兼职。所聘人员擅自兼职的,所在单位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可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本单位、兼职单位与个人应当对兼职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章 岗位聘用人员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院属事业单位应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的人才评价导向,制定与人才发展阶段、工作性质及岗位需求相匹配的能力和绩效评价标准,严格考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人员兼顾单位考评与同行评价,对科技领军人才重点评估战略眼光、策划与组织实施能力,对拔尖人才重点评估影响力和科研业绩,对青年科技人才注重发展潜力和创新贡献。
对支撑人员以用户评价为主,注重技术水平和对科研支撑的贡献。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传播等人员注重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对管理人员注重综合能力,实行多维度评价。
第四十三条 科技和支撑人员参与卓越创新中心建设的,注重国际同行评价,突出研究质量和影响;参与创新研究院建设的,突出目标完成和成果采用;参与大科学研究中心建设的,突出目标完成和用户评价;参与特色研究所建设的,突出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
第四十四条 院属事业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人才评价周期,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学科特点和岗位特点。其中,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条 院属事业单位应将考评结果作为调整所聘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合同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岗位管理工作实施
第四十六条 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其中,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以及考核评价等内容;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岗位总量、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和职数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其中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和学历学位要求的情形,应先征求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
岗位设置方案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应先征求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后,填写《岗位设置方案备案表》(详见附表3)。
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备案表》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报院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属事业单位应向院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一)机构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经院批准,增减本单位事业编制控制数的。
(三)根据事业发展,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本单位岗位设置的。
第四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院通过ARP人力资源系统数据抽查、现场检查或通过选派人事人才工作特派员现场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岗位管理工作监督,严肃岗位管理工作纪律。对违反国家、院和本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根据我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由院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项目聘用岗位,项目聘用岗位相关管理规定由院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等教育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岗位教师”岗位。
承担大科学工程或专项任务较多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设置技术行政岗位,如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工艺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任职条件确定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
第五十二条 院机关、分院机关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岗位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9〕185号)、2012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12〕146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人教字〔2012〕88号)、201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科发人教字〔2013〕22号)、201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调整部分岗位任职条件的通知》(人字〔2016〕2号)同时废止。我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