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100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凝聚和激励研究所优秀科技人才,加强对优秀科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促进重大创新性成果产出,结合研究所实际,研究制定了《大连化物所“首席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首席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7〕125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9月23日
大连化物所“首席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凝聚和激励研究所优秀科技人才,加强对优秀科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促进重大创新性成果产出,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选拔支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代表一流水平,在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类、应用与技术开发类、科研支撑类等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产出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 基本条件:全职在所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领域内取得国际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能够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对学科发展有创造性和战略性构想。
第四条 研究所按照A类30万/年/人,B类20万/年/人,C类10万/年/人的标准为“首席研究员”发放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期5年,按月发放。首次入选“首席研究员”按照A类标准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第五条 “首席研究员”每年集中遴选1次。所务会议研究提出遴选(首次入选)名额,在全所范围内发布评选通知,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资格审核,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的,报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入选。
第六条 对于聘期结束的“首席研究员”,满足续聘条件的,直接按原等级续聘一个聘期。续聘条件:担任研究组组长的,在聘期内两次研究组综合质量评估排名前二分之一或一次研究组综合质量评估排名前三分之一;担任组群组长的,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参加研究组年度考核的其他人员,聘期内两次考核结果优秀,可自愿参加学术委员会续聘评估,通过评估可续聘。
“首席研究员”聘期内由研究组组长转为非组长研究员的,离任前以研究组组长考核情况认定,离任后以所在研究组考核情况认定。
“首席研究员”满足续聘条件人员可多次续聘,聘期结束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退休年龄需本人确认),聘期至退休年龄。
第七条 对于聘期结束的“首席研究员”,不满足续聘条件的或满足续聘条件的B类、C类人员(申请更高等级支持),可申请参加分类遴选,学术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获得相应等级(A类/B类/C类)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的,报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按相应等级聘任一个聘期。
第八条 研究所为受聘者颁发大连化物所“首席研究员”聘书。经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可联合冠名大连化物所“首席研究员”。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首席研究员”称号,并停发特殊岗位津贴:
1、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研究所管理规定;
2、担任组长的,聘期内两次研究组综合质量考核C类或被调整;
3、担任组群组长的,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或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类次;
4、其他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类次。
第十条 因考核原因取消“首席研究员”称号的,下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再次申报;因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研究所管理规定取消“首席研究员”称号的,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申报“首席研究员”但未聘任的,自动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前,已聘任为“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首席研究员”,5年聘期结束或聘任超过5年,不满足续聘条件或未通过遴选的,可申请参加“首席研究员”分类遴选,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获得相应等级(A类/B类/C类)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的,报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按相应等级聘任一个聘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首席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化物所 发〔2017〕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