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栏目类别:通知公告

所内职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06]565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13号)文件”规定: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区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大连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2、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不得超过12%。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6年7月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5500元和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为补税部分,合并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若公积金缴纳基数小于5500元,补税部分=实际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公积金缴存比例-实际公积金缴存基数*24%
      若公积金缴纳基数大于5500元,补税部分=实际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公积金缴存比例-5500*24%
      2007年3月起,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个人所得税未缴部分将适时补缴,具体缴纳时间另行通知。
      望周知。

人事教育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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