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4月份工资扣缴个人保险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7  栏目类别:通知公告

各位职工:
      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的统一规定:每年3月份须缴纳上一年度第13个月工资的相应缴费。
      4月份职工的医疗卡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已增加了第13个月工资缴费额的相应部分,因此我所职工4月份工资中,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扣缴额在正常基数上增加了第13个月工资缴费部分。5月份工资中个人缴纳部分将恢复。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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