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5  栏目类别:通知公告

各位职工:
      根据2007年12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1999年后首次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3月25日发放的创新津贴中返还了2008年1-3月份上述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计征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
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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