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职工: 根据2007年12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1999年后首次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3月25日发放的创新津贴中返还了2008年1-3月份上述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计征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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