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职工:
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通知,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所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自2008年4月起增加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13%,同时,在职职工从2008年4月起按照增加后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全所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于2008年6月予以调整,并补发4-5月增加的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同时补扣,与单位应缴部分一并缴纳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其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退休的人员增加的住房补贴,由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发放。
另外,根据国家关于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的有关精神,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各12%,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存比例不变。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我所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与基数的调整一并于7月操作。
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