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慢性病补检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9  栏目类别:通知公告

各研究室、管理及支撑部门:
      近日,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布对于没有参加2009年12月份慢性病检诊认定的慢性病患者进行补检的通知,同时,对于以往没有申报慢性病的患者进行检诊认定,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恶性肿瘤、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包括三期)、溶血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下肢静脉曲张、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帕金森氏病、白塞氏病、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症肌无力、复方性阿弗他口腔溃疡、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
      以上二十六种慢性病中复方性阿弗他口腔溃疡、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患者到大连市口腔医院,其他慢性病到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三.银屑病
      患者自行到皮肤病医院检诊
      四.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核
      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自行到传染病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诊,肺结核、淋巴结核患者自行到黄河路结核门诊检诊。
      以上三十种慢性病患者持以下材料自行到相应医院检诊:
      1.出院小结
      2.检查化验报告单
      3.病理报告(原件或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证、医疗IC卡等材料
      以往没申报以上慢性病,今年要申报的职工,需带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检查材料以及身份证、医疗证、IC卡(有体检材料可以带上)。
      检诊时间:1月21日(星期四) 上午8:00-11:00,下午:13:00-15:00
      如有疑问请与卫生所联系,联系人:沈维平    联系电话:8437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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