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13年1月)
发布时间:2015-07-02  栏目类别:处级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所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所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我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暑假和春节假期为集中休假期,我所目前集中休假时间为12天,根据职工不同的工作年限,给予轮休假期,原则上工作20年以上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轮休假期;工作10-20年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轮休假期;工作不足10年的职工只享受寒暑假,不再轮休。

第五条 职工自主安排年休假,需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经所在研究室(题目组)、部门批准,并到人事处备案。

职工自主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第六条 各研究室(题目组)、各部门应协调安排好职工工作,保证职工的年休假时间,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七条 职工应享受的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我所一般不实行未休假给予工资补偿办法。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所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我所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十条 职工与我所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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