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所人员工资发放有关规定(2000年4月)
发布时间:2015-11-08  栏目类别:处级

新入所人员工资发放有关规定(2000年4月)

发布时间:2015-11-08 栏目类别:薪酬与社保(处级)

根据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需要,为规范各类人员工资的发放,从现在起,对新进入所人员的工资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档案工资为国家标准的见习期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档案工资执行三个月的国家标准初期工资。

二、新调入的工作人员

1、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档案工资不变化。

2、原执行企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档案工资参照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套定。

3、军转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套定工资标准。

三、工资发放时间

每月发放的工资为上月工作的报酬。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五、本规定从2000年4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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