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公布)、《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1年3月1日施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6日修订)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病事假及各类休假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此规定。 一、请假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照料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休假等。 二、请假期限 1、病假假期:根据个人情况或医院出具诊断书建议休息天数申请。 2、事假假期:根据个人情况申请。 3、职工婚假假期:男满23周岁,女满20周岁,婚假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属晚婚,婚假在法定3天的基础上增加7天,共10天。 4、女职工产假假期:已婚女职工满20周岁不满23周岁的产假为98天;已婚女职工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男职工护理假假期:男职工配偶生育可享受护理假20天。 6、育儿假: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7、照料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单位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 8、职工丧假假期: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偶、子女)死亡时,给予1至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9、职工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给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部门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0、工伤假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1、带薪休假假期:按所职工带薪休假有关规定执行,除所集中休假外,工作20年以上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轮休假期;工作10-20年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轮休假期。 以上假期(除丧假、带薪休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各类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事假两天以上者,每休一天,按天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病事假(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满一个月者,只发给基本工资和有关津贴补贴。 2、病假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只发给基本工资;事假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所有工资。 3、产假期间,个人申请按月从大连市医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所核算工资补差发放。产假结束后持《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到人事处销假。 4、男职工护理假、育儿假、照料假期间工资照发。 5、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包括往返路程),按天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 6.工伤职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按事假处理。 7、婚丧假、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职工请假办理程序 职工应书面请假,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研究组长请假需经研究室(部)主任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主管所领导审批,休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进行销假。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