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所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切实提高公派出国工作成效,结合国家及中科院公派出国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派出国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两类。
第二条国家公派、院公派出国的申请、派出及管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院、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
须遵守国家、院、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时须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出国期间须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研究所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关出国期间的待遇按国家、中科院公派出国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派出国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处理
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所工作5年。
公派出国人员如不能按期回所工作,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并向研究所偿还公派出国期间发放的工资。
公派出国人员如回所工作不足5年,须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退还公派出国期间研究所支付的出国留学费用和发放的工资。
第五条申请自费出国人员,经本人申请,研究组长同意,研究所批准,最长可以保留聘用关系12个月。自费出国期间停发工资,若个人申请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自费出国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合同,办理离所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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