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管理与支撑人才是我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四个一流”研究所的重要保障。为加强我所管理及支撑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与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围绕研究所建设与发展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在实践中凝聚和造就人才。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管理与支撑人才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培训,完善知识结构。研究所有针对性地选派管理与支撑人员到境外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四条 境外培训主要有以下二种形式
参加境外培训班:参加中国科学院组织的境外培训班,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骨干。
出国进修或访问:选派到国外科研机构或大学进修或访问,其中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进修或访问时间一般为3个月,其他人员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选派原则
境外培训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培训和学习内容必须与本人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
境外培训应结合各部门工作需要和人员派出情况,统筹考虑管理及支撑队伍建设实际。
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须德才兼备,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
第六条 基本要求
境外培训班应由中国科学院统一组织,出国进修或访问应申请国家公派或院公派项目。所有境外培训人员应符合国家、中国科学院的申请条件。
原则上申请境外培训人员必须在我所工作满3年以上。
第七条 审批
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参加境外培训,应由本人申请,所长批准。
其他管理及支撑人员申请境外培训应由本部门负责人推荐,处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建议,所领导批准。
本部门当年度已有人员出国进修或访问,原则上不再推荐、选派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境外培训。
第八条 境外培训人员的管理
所有境外培训人员须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境外培训、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时须签订《境外培训协议书》。
出国进修或访问人员须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研究所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境外培训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处理
境外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须为所服务5年。
境外培训人员办理手续时须由项目骨干以上人员担保,担保人须明确应履行的义务。
境外培训人员如不能按期回所服务,需向中国科学院偿还所有费用及20%违约金,向研究所偿还境外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
境外培训人员如回所工作不足5年,须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退还境外培训期间研究所支付的培训费和发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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