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及支撑人员境外培训的规定(2007年11月)
发布时间:2015-11-08  栏目类别:处级

关于管理及支撑人员境外培训的规定(2007年11月)

发布时间:2015-11-08 栏目类别: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级)

第一条 管理与支撑人才是我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四个一流”研究所的重要保障。为加强我所管理及支撑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与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围绕研究所建设与发展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在实践中凝聚和造就人才。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管理与支撑人才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培训,完善知识结构。研究所有针对性地选派管理与支撑人员到境外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四条 境外培训主要有以下二种形式

参加境外培训班:参加中国科学院组织的境外培训班,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骨干。

出国进修或访问:选派到国外科研机构或大学进修或访问,其中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进修或访问时间一般为3个月,其他人员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选派原则

境外培训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培训和学习内容必须与本人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

境外培训应结合各部门工作需要和人员派出情况,统筹考虑管理及支撑队伍建设实际。

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须德才兼备,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

第六条 基本要求

境外培训班应由中国科学院统一组织,出国进修或访问应申请国家公派或院公派项目。所有境外培训人员应符合国家、中国科学院的申请条件。

原则上申请境外培训人员必须在我所工作满3年以上。

第七条 审批

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参加境外培训,应由本人申请,所长批准。

其他管理及支撑人员申请境外培训应由本部门负责人推荐,处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建议,所领导批准。

本部门当年度已有人员出国进修或访问,原则上不再推荐、选派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境外培训。

第八条 境外培训人员的管理

所有境外培训人员须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境外培训、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时须签订《境外培训协议书》。

出国进修或访问人员须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研究所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境外培训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处理

境外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须为所服务5年。

境外培训人员办理手续时须由项目骨干以上人员担保,担保人须明确应履行的义务。

境外培训人员如不能按期回所服务,需向中国科学院偿还所有费用及20%违约金,向研究所偿还境外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

境外培训人员如回所工作不足5年,须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退还境外培训期间研究所支付的培训费和发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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