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张大煜学者”计划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4〕99号)
发布时间:2024-09-24  栏目类别:所级

化物所发〔2024〕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四个率先”目标和“两加快一努力”要求,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使命担当,凝聚精锐科研力量聚焦科研主责主业,激励保障优秀科技人才承担国家使命、服务国家战略、抢占科技制高点,鼓励科研人员潜心从事基础前沿交叉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等重大科技攻关,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大煜学者”计划包括“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和“张大煜青年学者”。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张大煜学者”计划申请人应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科研工作中,聚焦科技前沿重大科学问题、国家重大需求中的基础问题,或承担、参与国家(院)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张大煜杰出学者”重点凝聚和稳定一批在有关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第五条 “张大煜优秀学者”重点遴选和支持一批能够带领团队在基础前沿交叉领域取得重要原始创新成果,或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要关键技术突破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申请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张大煜青年学者”重点发掘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或在科研攻关、系统集成、工程任务、产业应用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优秀青年骨干人才。申请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张大煜杰出学者”由所务会提名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入选。

第八条 “张大煜优秀学者”“张大煜青年学者”每年集中遴选1次。所务会研究提出遴选名额,在全所范围内发布评选通知,经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人事处资格审核,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的,报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入选。

第九条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院士直接入选“张大煜杰出学者”。国家专项人才计划长期项目、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专项人才计划A类项目获得者享受一次直接入选“张大煜优秀学者”的机会。对国家特殊人才政策支持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入选“张大煜优秀学者”。国家专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国科学院专项人才计划B类项目、中国科学院青促会优秀会员获得者享受一次直接入选“张大煜青年学者”的机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分别按照50万/年、40万/年、30万/年的标准为“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张大煜青年学者”发放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期5年,按月发放。经本人申请,按照住房补贴申领程序,“张大煜青年学者”可以提前一次性领取50万特殊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对于聘期结束的“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满足续聘条件的,直接续聘一个聘期。

续聘条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院士;担任研究组组长的,在聘期内两次研究组综合质量评估排名前二分之一或一次研究组综合质量评估排名前三分之一;担任组群组长的,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参加研究组年度考核的其他人员,聘期内两次考核结果优秀,可自愿参加学术委员会续聘评估,通过评估可续聘。

“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聘期内由研究组组长转为非组长研究员的,离任前以研究组组长考核情况认定,离任后以所在研究组考核情况认定。

“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满足续聘条件人员可多次续聘,聘期结束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退休年龄需本人确认),聘期至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对于聘期结束的“张大煜杰出学者”“张大煜优秀学者”,不满足续聘条件或未通过遴选的,可申请参加“首席研究员”分类遴选。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张大煜学者”称号,并停发特殊津贴:

1、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研究所管理规定;

2、担任组长的,聘期内两次研究组综合质量考核C类或被调整;

3、担任组群组长的,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或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

4、其他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

第十四条 因考核原因取消“张大煜学者”称号的,下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再次申报;因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研究所管理规定取消“张大煜学者”称号的,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次申报“张大煜学者”计划但未聘任的,自动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张大煜学者”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内调离的,特殊岗位津贴自动停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张大煜学者”计划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1〕81号)同时废止。

网站首页 | 职能职责 | 杰出专家 | 人才招聘 | 继续教育 | 政策制度 | 办事指南 | 人事任免 | 公告公示 | 下载中心 | 所网站

Copyright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人事处 版权所有 辽ICP备05000861号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