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助推我市“两先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和运行监测系统,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形成引进渠道广泛、培养方式多样、使用绩效显著、具有大连特色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证书。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完善职业培训体系,适应全民技能提升和产业经济发展要求,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目标,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五条 支持在连用人单位培育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和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等高端高技能人才。每年遴选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根据培养层次,5年期内,每人每年补贴2.4—6万元。
第六条 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实训基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储备培养工作。获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其中组织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实训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立项建设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综合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组织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结合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开展实训(实习)工作,凭课时券实训,结业、取得对应专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1500元实训补助,其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全额鉴定补助,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鼓励中等职业院校做精做大做强。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中等职业院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享受补助。加强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力度,将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教师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专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业建设补贴。
第八条 推进职业院校教学机制创新,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探索建立新型企业学徒制模式下的“校企共同体”。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投资互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员工培训模式对学生开展职业训练,实行校企“双导师”制。市财政比照县区立项建设的综合公共实训基地标准给予生产性实训基地设备补贴。职业院校执行核定的实习实训计划,生产中产生的材料消耗,可给予适当补助。提高职业院校实训教师的待遇和在师资中的比例,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实训教师受聘期间,比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关待遇。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推进我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对一次性输送200名以上高级工,与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须参加我市社保缴费)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给予职业院校奖励,每所院校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第九条 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进修深造。每年组织实施高端高技能人才技能操演四次,根据操演职业(工种),每次给予5万元操演经费。每年遴选10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进修深造,每人次最高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组织和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家和省级技能大赛,组织遴选高技能人才参加市级以上大赛的赛前集训。对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六名的选手,一次性给予1—1.5万元奖励,授予选送单位“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荣誉称号,对选送单位为职业院校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前六名的选手,一次性给予2—2.5万元奖励,授予选送单位“大连市高技能人才优秀培育基地”荣誉称号,对选送单位为职业院校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引 进
第十一条 支持我市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领办人、大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掌握一流技术技能,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两倍。
第十二条 每年遴选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全职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的薪酬补贴;自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可一次性发放1—3万元的薪酬补贴。
第十三条 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可组织用人单位赴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对应专业满足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每年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全职引进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对应水平的,每人每年给予2—3万元薪酬补贴。
第十四条 加强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引才,鼓励外市各类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对一次性输送40名以上高级工或2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来我市,与规模以上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须参加我市社保缴费)的,分别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到北三市、长海县工作,其享受薪酬补贴的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全职引进,一般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柔性引进,一般是指不转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引进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技能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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