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组通字〔2018〕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力度,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根据《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2018年3月开始,重点支持一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条对培养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支持、特别支持,对特别支持中的一流团队,提高资助标准。
第四条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在省科技厅设立推荐选拔平台,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类型与条件
第五条 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团队
1.团队研究方向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4.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含顾问),其中50岁以下的一般不少于1/2,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5.团队所在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创新团队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6.团队成员与在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其中团队带头人及1/2以上团队成员应全职在辽工作(每年工作不少于9个月)。
7.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自主培养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要求;海内外引进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海内外高层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中创新领军人才的要求。
(二)创业团队
1.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2.创业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创业团队应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创业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其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不含)50%。
5.创业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含顾问),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
稳定合作3年以上。
6.创业团队有1/2以上团队成员在此前应在项目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已与带头人稳定合作2年以上。
7.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8.自主培养的创业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要求;海内外引进的团队,其带头人应符合《辽宁省海内外高层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中创业领军人才的要求。
第三章申报遴选程序
第六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定形式发布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申报通知。
第七条申报团队需填写《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申报书》,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申报团队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申报团队需依托所在单位填写审核意见、推荐理由和支持措施。
第九条创新团队项目由省科技厅受理。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创业项目需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将拟入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经审核通过后的拟入选名单,由省科技厅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科技厅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项目资助。对入选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按优先支持、重点支持、特别支持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特别支持中的一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第十五条入选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25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人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签名。
第十七条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取消评议资格,今后不得参评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已入选的取消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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