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4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7〕3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人才事业发展,更好服务全面振兴,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一批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培养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加快构建人才发展高地,不断开创全省人才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人才规模实现稳步增长,专业技术人才达到350万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才达到52万人,高技能人才达到112万人。全省人才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人才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人才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发展贡献突出,形成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发展、发展集聚人才、人才服务振兴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围绕辽宁振兴发展重大需求,重点培养引进一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1.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国家“万人计划”,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名左右杰出人才、500名左右领军人才和50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由省财政给予经费资助。其中,培养10名左右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的杰出人才,给予每人300万元资助;200名左右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主持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资助;200名左右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新创业、有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资助;100名左右有重要创新科研成果、领导重点学科建设、取得显著业绩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教学名师,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500名左右具有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对辽宁新入选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级人选、中科院入选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等相当层次人才项目专家,参照中央财政资助标准由省财政给予一定配套经费资助。继续实施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文化厅、省科协,各市)
2.实施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计划。以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为主体,引进集聚3000名左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重点遴选支持400名左右掌握关键领域前沿核心技术、能够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在海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由省财政给予经费资助。其中,重点支持10名左右杰出人才,给予每人300万元资助;200名左右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资助;20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对新培养引进的“两院”院士,由省财政给予每人5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业绩贡献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人才、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科协,各市)
3.实施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计划。对接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培养引进200个左右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海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由省财政按团队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一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助。对随同引进、经认定为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切实参与团队科技研发工作的,每多增加1人,给予团队20万元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对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根据业绩贡献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人才、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
4.实施外国人才引进计划。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需求,实施外国专家,重点引进100名左右高精尖外国专家,帮助用人单位进行产品技术工艺科研攻关,由省财政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推进重点外国专家项目计划,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外国人才3000人次,外国专家项目获得国家外国专家项目计划支持的,由省财政给予引智项目最高1∶1配套资金资助;获得省级外国专家项目计划支持的,由省财政给予20万元项目资助。推进海外人才聚集,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外国创新创业人才。深入推进“外国专家辽宁行”活动,促进外国专家融入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俄罗斯、乌克兰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才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外籍院士等高层次人才、项目和智力,支持俄罗斯等外籍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省经合局,各市〕
5.实施青年英才储备计划。加大博士、博士后培养力度,力争三年储备博士、博士后2万名左右。加大博士后培养载体建设力度,支持重点发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设立单位由省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资助。继续实施博士后集聚培养工程,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依托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产学研交流合作,对各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财政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积极吸纳博士、博士后留辽来辽创新创业,各地区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全日制博士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对在辽工作的博士、博士后并在辽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建立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留辽来辽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区域、产业、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6.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坚持需求导向,培养一批既通科技又懂市场,站在产业科技前沿,在同行业发挥先导性、引领性作用的创新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每年组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赴新加坡、德国等发达国家和上海、江苏等国内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到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等院校参加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荐优秀科技型企业家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开展青年企业家服务振兴当先锋活动,建立新生代企业家英才库。实施千名民营企业家培养行动,打造一批优秀民营经济领军人才。与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发布会和民营经济发展峰会”,支持沈阳承办“2018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易展览会”,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市)
7.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对接工业八大门类产业需求,新增技能工人45万人、高技能人才12万人。重点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50家,分别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健全辽宁特色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落实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培训产业工人50万人,对参加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创业培训补贴。培养集聚6000余名急需紧缺高级技师、工匠技师,企业对评定的工匠技师聘期内给予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工匠技师岗位技能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承担。对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重点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辽宁工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加强继续教育,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专业技术人才60万人次、高级专业技术人才5000人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
8.实施人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计划。围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青年电商培育计划。组建10个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由省财政给予培训基地专项补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5000余人、农民技术员5000余人。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遴选一批特聘农技员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向涉农县(市、区)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团100余个,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科技培训和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省财政给予每个省级科技特派团经费资助。从省市县党政机关分批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或担任乡、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县(市)挂职科技副县(市)长。推进中国科协“创新驱动助力工程”试点省建设, 积极创建“创新驱动助力示范区(县)”专项行动,用人才支撑县域经济建设。(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团省委,各市)
9.实施高校毕业生“凤来雁归”计划。支持辽宁学子返乡、他乡学子来辽、在辽学子留辽工作,吸引储备80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在辽就业创业。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各市、县(市、区)对在当地无任何形式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开展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供人才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短期免费周转房,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一次性购房减免款、购房公积金或购房贷款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以个体、合伙经营方式创业,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的享受最高20万元贷款。经县域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在县域工作,本科毕业满3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满5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8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每年招聘2000人左右。实施女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女性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推进选调生工作和大学生村官工作衔接并轨,每年选拔500名左右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每年招募6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辽西北地区工作。实施“百校千企”人才对接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辽就业创业。(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
10.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适应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探索建立知识普及、专业培训、岗位开发和激励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强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训练。培育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实现市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全覆盖。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全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达到100家,经认定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由省财政给予奖补。实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程,搭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践平台。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各地区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到2020年,全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6万人,其中专业人才达到5万人。(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
(三)坚持以用为本,实施人才服务振兴智力支持行动。推动人才投身振兴发展主战场,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更好地发挥人才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11.开展“两院”院士助力振兴发展活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项目为纽带、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新建院士工作站100家,经认定由省财政给予奖补。发挥院士“传帮带”作用,采取“一对一”或“多对一”方式,为辽宁培养杰出人才。对解决制约产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及其团队,由省财政给予重奖。定期召开院士座谈会、建立院士建言献策直通车,发挥院士参谋智库作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市)
12.实施高校院所服务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组织高校、科研院所聚焦“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服务振兴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在人才培养上,深化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振兴发展需要的专业设置体系,建设100个左右省级一流学科,打造400个左右与辽宁高新技术产业相适应的重点专业,优化人才供给结构,提高人才供需匹配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主体作用,培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科学研究上,围绕建设国家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组织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研发一批符合辽宁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成果。在社会服务上,组织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进园区、进企业、进乡村,推进人才、技术、项目对接和服务,打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打造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振兴发展新引擎。推进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建设“双一流”高校,加强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高校交流合作,建立博士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基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各市)
1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行动。坚持政府搭台、专家献计、中介助力、企业唱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年”活动,建立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畅通转化通道,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对接国家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推进沈阳、大连、鞍山联合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壮大转移人才队伍,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100家,经认定对新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省财政给予奖补。搭建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引导和组织社会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服务。组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联盟,打造50个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经认定由省财政给予奖补。开展辽宁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到2020年,促进6000项以上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7.5%,国家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协,各市)
14.开展优秀专家服务团活动。充分发挥省市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人才智力优势,围绕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及农业、服务业,分领域组建一批优秀专家服务团,定期深入生产科研一线,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开展项目对接、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建设300家左右省市优秀专家工作站,加大支持力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专家工作站由省财政给予奖补。深入开展“黄大年教师团队”智力支持活动,对获得省级以上称号的团队由省财政给予奖补。加强动态管理和督促考核,把专家开展智力服务情况作为申报国家和省人才、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协,各市)
15.实施人才服务辽西北计划。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对接突破辽西北战略,加强中高等院校与辽西北地区交流合作,推进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半农半读”等方式接受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加大农业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快辽西北地区本土人才开发,提高本土人才使用效能。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辽西北地区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促进更多成果在辽西北地区落地转化。择优遴选1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深入辽西北地区开展对接服务活动,助推产业提质增效。加大省级人才、科技计划项目对辽西北地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辽西北地区围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基础性、应用型人才。(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各市)
(四)着力改革创新,不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坚持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人才心无旁骛创新创业、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用一流环境聚一流人才。
16.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推进辽宁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或到“双一流”建设高校招聘高层次人才,对自主招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不受岗位比例和数额限制,现场签约、自主聘用。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机动使用机制,专门用于保障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流动所需编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高校、大型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合作与行政管理任务的实行分类区别管理,特殊情况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说明理由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外(侨)办、省政府法制办,各市〕
17.健全人才激励制度。采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激励机制。允许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及省重点项目的单位突破绩效工资控制线,超出控制线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自主确定。其中,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所需的工资额度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据实核增。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落实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开支。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所获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技术入股收益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专业技术人才的股权激励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当对本地区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奖补。实施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辽宁省优秀企业家、“辽宁工匠”表彰奖励计划。健全完善辽宁友谊奖、省科学技术奖、省青年科技奖和省优秀专家等荣誉制度和奖励办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科协、省国税局,各市)
18.创新柔性引才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对人才的需求,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对部分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区人才同等待遇。鼓励企业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柔性引才用才。鼓励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实施全国学会入辽计划,吸引国家级学会到辽宁建立专业委员会和学会服务站,开展咨询服务、项目对接等战略合作。设立海外引才工作站、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健全海外人才联系网络,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与江苏、北京、上海等地人才对口交流合作机制,深入开展“走进江苏、走进高校”等多种引才活动。(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科协,各市)
19.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加快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辽宁优势前沿科学领域,新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1500家左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由省财政给予奖补。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联盟,加快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设,备案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400余家,对备案且评价优秀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省财政给予奖补。推进大学科技园开放式发展,实行校地共建、一校多园、一园多校等多种模式,促进高校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推进营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推进沈阳、大连、葫芦岛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着力培养集聚军民融合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各市)
20.构建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信息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省财政每年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鼓励支持中介组织、猎头机构开展工作。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服务等职能,扩大社会组织人才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辽宁省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会,搭建社会化、市场化平台,促进人才项目、金融资本、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对接、融合发展。推进沈阳、大连、鞍山、葫芦岛和沈抚新区等地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设立辽宁人才研究院,开展人才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市)
21.强化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探索建立科技创新人才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资本市场融资、完善政策保障、加强融资培训和服务等措施,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结合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计划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人才贷”“人才投”“人才保” “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业务,不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新三板上市融资,着力加强区域股权市场融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对优质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服务功能。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的各项金融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建立并完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创业的融资培训。(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市)
22.搭建人才服务综合平台。推行服务专员制度,省市党政机关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专家服务专员,采取“一对一”方式,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精准服务。整合人才公共服务资源,设立辽宁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为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咨询、出入境、税务登记、社会保障、居留落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当好服务人才的“店小二”。对高层次人才开辟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意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安排。依托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建立人才工作站,强化人才服务职能,实现人才工作全覆盖。定期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关心专家身心健康。(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
三、组织领导
23.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委(党组)人才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各市、县(市、区)要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抓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地区人才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注重解决制约本地区人才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行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开展百名书记抓重点人才项目计划,每一名市、县(市、区)党委书记每年都要抓1至2个人才工作重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建立立体式、多层次人才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实行定期调度,及时提醒约谈、函询通报,严格追责。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人才工作年度述职制度,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开展人才政策“进企业、进高校、进院所”集中宣讲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
24.加强政治引领吸纳。推进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开展千名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千名专家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服务人才作用。将高层次人才国情省情研修班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深入开展“爱国、奋斗”精神教育,引导各类人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引导广大人才把“个人梦”“团队梦”和“中国梦”结合起来,激发爱国之情、强国之志、报国之行。注重政治吸纳,积极做好从优秀专家中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加大在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力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
25.强化基础保障。省级财政要充分利用人才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人才事业发展需要,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市场活力、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设立人才科技发展基金,引导撬动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投资人才创新创业。做好人才统计工作,加强人才信息分析处理,绘制辽宁人才地图,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加强人才工作者教育培训,提升人才工作者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各市)
26.加强宣传引导。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振兴发展靠人才”相关专栏,积极宣传党中央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及省委具体工作要求,宣传人才政策创新举措,宣传优秀人才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2018年3月6日印发事迹,讲好辽宁人才故事,传播辽宁人才声音。定期开展人才工作巡礼,集中展示基层人才工作做法成效,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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