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导师 管理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
发布时间:2017-08-01  栏目类别:地方

发布时间:2017-08-01 栏目类别:人才引进与培养(地方)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导师,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各行业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家;投融资、法律、咨询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创业导师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导师的人员应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其中:

1.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须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主体运营期间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并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2.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二)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人员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创业导师申报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导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领域成果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从事创业指导、实训等服务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材料,扶持创业工作相关荣誉证明材料等。

2.评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3.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创业导师,并颁发《大连市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的评审工作,并能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全市创业咨询在线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周到,热情耐心;

(三)积极参与创业经验分享、经典案例解析、头脑风暴座谈等形式的创业指导讲堂、讲座等活动;

(四)对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以咨询和“小组会诊”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市场、经营等专业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专业疑难问题;

(五)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结合自身的竞争优势,制定发展方略,完善解决方案,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六)为创业者提供精神鼓励,开展责任和诚信教育,培养创业精神和经营能力;

(七)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 加强对创业导师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建立创业导师管理档案,记录创业导师选聘、服务申请审批和考核结果反馈等情况。

2.针对教学活动、指导服务等内容组织开展研讨座谈,不断提升创业导师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反馈、电话回访、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跟踪并掌握创业导师工作开展情况。

(二)年度考评

每年8月底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业导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职业道德、服务成效、服务对象评价、服务连续性情况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导师评优及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对创业导师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导师,在我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从事创业实训授课、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孵化指导、创业知识讲座等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单次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且累计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人员,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居住本地的创业导师服务满10次不满20次,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服务满20次不满30次,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服务满30次以上,按每人10000元给予补贴。居住外地的创业导师来我市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其住宿、交通和伙食补贴参照《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财行〔2014〕532号)予以实报实销。

(三)审核认定

每年9月10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提供的《大连市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反馈表》、居住外地的创业导师交通住宿费用原始单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拟补贴创业导师人员名单及金额,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创业导师个人账户。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退出。

聘期已满未续聘的人员不再作为创业导师管理。聘期内的创业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导师职业道德;

(二)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三)个人原因1年内未参加任何创业服务活动;

(四)服务成效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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