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帮扶创业型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企业健康成长的市级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A级、AA级和AAA级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应提供《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服务,同时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0.3万平方米;
2.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A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在孵企业不少于6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三)AA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2.自有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试验试制设备等;
3.在孵企业不少于10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等级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等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平台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孵化平台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财务账册报表及创业孵化平台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与专业团队或机构签订的提供孵化服务的相关协议;
4.引进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或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的相关协议;
5.为在孵企业提供各项创业孵化服务的实绩证明材料;
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
(二)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创业企业孵化期满后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或证明,变更经营地址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对创业孵化平台的孵化成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对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资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创业孵化平台资金补贴:对认定为A级、AA级、AAA级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平台建设和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2.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连续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二)补贴程序
1.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创业孵化平台提交的材料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创业孵化平台账户。
第七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审验和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全面掌握创业孵化平台的运行情况。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九条 同一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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