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科发人字〔2021〕49号)
发布时间:2021-08-24  栏目类别:院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四个率先”目标和“两加快一努力”要求,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使命担当,凝聚精锐科研力量聚焦科研主责主业,承担国家使命、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建设,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体系基础上,结合我院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建立特聘研究岗位制度,精准激励和稳定支持一批核心及骨干人才,坚持“四个面向”,潜心从事基础前沿交叉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等重大科技攻关。

第三条  实施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突出以干事创业和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强化人才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健全对应国家使命要求、体现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岗位管理体系,完善基于绩效考核评价、突出重大产出导向、合理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体系。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四条  特聘研究岗位分为特聘核心岗位和特聘骨干岗位两类。根据从事不同科研活动特点,岗位类型分为基础原创类(主要从事基础前沿交叉原始创新工作)和技术攻坚类(主要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等国家重大科技攻关)。

第五条  特聘研究岗位遴选聘任坚持稳优扶青原则,重点支持承担国家(院)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可参考附件重大任务清单,清单将定期更新)的核心及骨干人才,向重大科技攻关中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第六条  特聘核心岗位主要在现有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在岗人员中遴选聘任,重点支持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基础前沿交叉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等重大科技攻关的领军人才。特聘骨干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主要在专业技术七至三级在岗人员中遴选聘任,重点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工程技术骨干及关键技术支撑人才。

第七条  特聘核心岗位职责及要求。

基础原创类:作为团队领衔科学家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聚焦科技前沿的重大科学问题、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中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基础前沿交叉研究和原始创新工作。能够带领团队在基础前沿交叉领域做出系统的、原创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活跃在本领域学术前沿,具有一定国际学术影响力。

技术攻坚类: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牵头承担国家(院)等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够带领团队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具有准确把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视野,以及优秀创新团队的领导能力,保证2/3以上工作时间从事牵头的攻关任务。或为科研攻关、系统集成、工程任务、产业应用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支撑人才。

第八条  特聘骨干岗位职责及要求。

基础原创类:作为青年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聚焦科技前沿的重大科学问题、国家重大需求中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基础前沿交叉研究或创新探索工作。能够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原创成果;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知识和技术基础;提出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学术思想。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在国内同行中具有竞争优势,敢于挑战科学难题,能够潜心研究。

技术攻坚类:作为科研攻关骨干或技术骨干,承担或参与国家(院)等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够在重大科技攻关中发挥关键骨干作用,创造性地解决工程科学技术难题或作出重要贡献。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全职全时从事重大科技攻关。或为科研攻关、系统集成、工程任务、产业应用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技术支撑骨干。

第九条  院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暂不纳入特聘研究岗位,原则上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特聘研究岗位人员实行协议薪酬制,不在本单位或外单位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执行协议薪酬所需的绩效工资单列,且不计入用人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薪酬体系的实际,综合考虑岗位职责、知识技术价值、创新贡献和考核评价等因素,合理确定特聘研究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建立科学增长机制,并参照院协议薪酬的相关规定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调控。

第十二条  特聘研究岗位人员执行协议薪酬的经费由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院按照核心岗位50万元/人年、骨干岗位30万元/人年给予经费保障,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统筹经费全额保障,并不得与其科研团队项目经费挂钩。

第十三条  对骨干岗位人员,在竞聘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可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对特聘研究岗位人员,院和用人单位在“3H”后勤服务方面应给予优先保障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特聘研究岗位管理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和自主权,做到导向明确、管理有序,着力提高人才评价的正向激励效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特聘研究岗位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任务,结合本人现有岗位聘用合同有关条款,签订薪酬协议书和科研目标任务书,明确考核和激励方式等。

第十七条  特聘研究岗位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期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依据任务目标和作用发挥等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八条  特聘核心岗位考核重点和要求。

基础原创类:重点突出原始创新、前沿交叉和重要科学价值导向,是否在基础前沿交叉领域做出系统的、原创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取得国际一流原创成果,在独创独有上作出重大贡献;或提出新理论、开辟新方向、创造新学派,为学科和知识体系构建与发展填补空白。聘期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原则上采取国际同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技术攻坚类:突出重大科技攻关目标完成和攻关团队队伍建设情况。是否在攻关任务中发挥团队引领或核心作用,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解决了国家战略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相关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有显著应用成效,对产业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聘期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会同任务主管部门、重要应用行业或领域的相关单位等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聘期内,单位可根据承担任务期和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调整。

第十九条  特聘骨干岗位考核重点和要求。

基础原创类:重点突出原始创新、前沿交叉和重要科学价值导向,是否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原创成果,或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了重要知识和技术基础等,提出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工作思路。聘期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是否符合特聘骨干岗位条件,决定是否续聘。

技术攻坚类:突出重大科技攻关目标完成情况和在团队中的作用发挥及贡献度。是否在团队任务攻关中发挥关键作用,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或提供重要技术与技能支撑;相关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有显著应用价值,对产业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聘期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特聘骨干岗位条件,决定是否续聘。聘期内,单位可根据承担任务期和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调整。

第二十条  对聘任期间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以及退休、调出单位的人员,即自动终止特聘研究岗位聘任,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与监督,加强特聘研究岗位人员聘任的动态管理,建立能上能下的调整机制,调整情况及时报院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局根据全院总体资源配置,统筹考虑重大科研布局、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情况,提出岗位指标和控制比例,按程序审定后下达至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遴选标准、聘任程序、考核评价等要求。同时,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承担情况,提出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局。人事局会同各有关业务局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院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开展遴选推荐工作,一般要求先由科研部门推荐,党委会酝酿,再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拟聘任人选需在单位内部公示。确定拟聘任人员后填写备案表报人事局。

第二十五条  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局审核确认用人单位拟聘任人员名单,按程序审定后批复并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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