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区域发展青年学者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21〕53号)
发布时间:2021-08-23  栏目类别:院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9〕15号),鼓励青年科技骨干人才扎根艰苦地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立“中国科学院区域发展青年学者”。为加强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区域发展青年学者(以下简称“青年学者”)由中国科学院和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共同提供资助。中国科学院人事局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青年学者旨在激励与国家、院在西部、东北地区部署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紧密结合,符合院属单位发展规划重点方向,在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骨干人才。

第二章  推荐与遴选

第四条  青年学者每年组织遴选一次,名额20人。

第五条  候选人应为在我院西部、东北地区院属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编职工,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科研工作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体现区域创新研究特色,取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重要学术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

第六条  为加强相关人才政策有序衔接,国家或院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一般应在执行期结束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其中“西部之光”入选者应通过项目终期评估并且获得“优秀”结果等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候选人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应严把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对推荐人员的政治立场、品德作风、科研诚信等相关情况的把关,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有关分院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择优评审推荐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遴选结果经人事局审核后,由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和院共同审定。

第三章  支持与管理

第九条  院支持入选者专项经费50万元人民币(分5年拨付),主要用于人员激励,同时为入选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符合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入选者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资格,并视情况追回证书和资助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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