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切实做好我院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二)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人事组织部门统一保管。各单位的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院机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
(三)严禁党员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国家规定必须持用因私证件执行公务者除外)。
二、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审批、管理、监督的职责。
1. 所(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院机关、分院机关、直属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人事教育局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地区分院党组负责管理。
2. 对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在职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二)严格审批程序
1. 在职领导干部因私事(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定居等)申请出国(境),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国事由的证明材料以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2.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副职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须经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同意并在《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在班子内部通报,征得同意后,由党或政正职签署意见。
3. 院机关副局长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须经本部门局长同意并在《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局长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三)证件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指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分级管理的部门统一保管。
三、做好党员干部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
(一)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已申领出国(境)证件进行一次清理,并进行认真登记。对未上交的出国(境)证件,应及时上交分级管理部门。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分级管理的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登记。
(三)各单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人事教育局(上报项目及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抓好落实。
(二)院人事组织、纪检监察、安全保卫和外事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严格落实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情况,要同安全保卫部门沟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院人事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四)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纪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2.《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