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人才工作特派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人字〔2014〕54号)
发布时间:2017-07-27  栏目类别:院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人事人才工作过程管理的监督,促进院属单位人事人才工作的交流学习和改进提升,使人事人才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试行人事人才工作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制度。

  第二条 为有序推动特派员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三条 特派员主要从所局级领导、人事处长和高级业务主管等(含近两年退休人员)人选中产生。遴选条件:

  (一)应具有从事人事人才工作的经历,熟悉国家和我院人事人才政策规章、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工作经验丰富。

  (二)愿意承担此项工作,并能够公正、客观、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特派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受人事局委派参加院属单位人事人才有关的招聘、评审、评估等工作,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工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引导。对现场监督情况向人事局提交具有独立意见的报告,并承诺对报告负责。

  (二)院属单位在人事人才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特派员进行咨询。特派员有义务就人事人才政策及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等进行答疑解惑。

  (三)向院属单位宣传介绍国家和我院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出台的重大政策。

  (四)收集所在地区院属单位和职工对人事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向人事局进行反映。

  特派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承担上述工作,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特派员的工作不纳入其所在单位的绩效考评范围。

  第五条 特派员参加院属单位现场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事项、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标准等由人事局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六条 特派员承担第四条所列工作直接对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依托中国科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会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对所在地区特派员的工作开展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特派员由各分会组织所在地区的单位进行推荐,人事局负责遴选确定。

  第八条 特派员按照所在分会组成特派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日常管理与协调由各分会负责。分会会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负责领导特派员开展相关工作;分会联络员担任工作小组联络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院属单位根据人事局制定发布的特派员现场监督工作事项的范围,在开展工作前,须至少提前1周向所在分会的工作小组进行报告,工作小组根据报告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派特派员参加。

  第十条 特派员一般只参加本分会所在地区的现场监督工作。特殊情况下,工作小组可向人事局提出申请,由人事局协调安排跨分会特派员的现场监督。人事局根据特派员现场监督报告和收集到的相关意见,可直接委派特派员或组织特派员小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特派员参加现场监督,应提前与开展工作的单位加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参加现场监督时不作为评委、不参与投票表决;参加现场监督后须同时向人事局和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特派员开展工作时,须采取本单位回避和利益不相关原则,不得从开展工作的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进行工作研讨与交流,并将收集到的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人事局。

  第十四条 人事局对各工作小组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要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和反馈。对临时性、紧急性的问题,特派员可直接和人事局各相关处联系沟通。

  第十五条 人事局负责将特派员工作情况定期向各工作小组进行信息通报,以加强工作沟通和交流。各工作小组每年度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人事局将拨付一定的专项经费至分会会长所在单位,由分会会长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特派员由人事局颁发聘任证书,一般每届聘期2年,可择优续聘一届,对不适宜担任的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人事局将定期组织特派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并依托研究会开展评优活动,对于工作出色的特派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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