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推进我院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院科技事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遵循科研院所自身的发展规律,服从服务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需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注重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建立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富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员队伍,形成符合我院特点以及领导人员职业生涯发展规律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以下简称研究所)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院党组负责研究所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人事局、分院分党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人事局在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管理方面承担以下职责:
(一)全院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及相关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研究所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以及领导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协调和推进、落实。
(三)研究所后备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宏观管理。
(四)履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职能。
(五)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管理规则的研究与制定。
(六)指导、协调分院分党组开展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分院分党组配合人事局,在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管理方面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本系统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工作。
(二)本系统研究所领导人员监督、日常管理及教育培训工作。
(三)本系统研究所后备领导人员队伍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聘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领导班子结构与职数
第七条 根据不同类型研究所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在组建研究所领导班子时,年龄上要形成梯次,专业上要顾及研究所主要领域方向,性格上要能够互补。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管理型领导人员;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兼任行政职务。
第八条 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应当与研究所规模、所在地区特点以及承担的科研任务相适应。研究所正式职工在500人以下的,职数一般为4个;500至1000人,职数一般为4至5个;1000人以上,职数一般为5至6个。
严格控制领导班子职数,院党组根据实际需要,对领导班子职数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领导人员任职与考核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的有关规定:
(一)研究所领导班子一届任期五年。
(二)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十年,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三)对达到现任岗位任职年限的优秀领导人员,可采取党政交叉任职、交流、轮岗、挂职等形式继续任职。
(四)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年龄、健康、组织调整等因素外,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正常离任且未退休的领导人员,应当为其继续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按照中央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等的工作力度。领导人员非正常离任或自愿辞职的,不再保留相应职务级别。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三个月内,按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经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分院分党组,不涉密的在单位内部公布。
领导人员一般应当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个人任期目标。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考核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一般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进行,同时对领导人员进行任期考核。由人事局会同分院分党组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程序如下:
(一)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审计局根据年度考核计划下达审计任务,由分院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预告:考核前一至两个月,分院分党组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预告。
(三)考核准备:所长代表领导班子依据院有关规定,主要围绕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准备书面述职报告;班子成员结合个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填写《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考核大会:参加人员一般包括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新近离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领导人员、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以及各类职工代表(职代会主要成员、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
考核大会由分院分党组主持,会议程序包括:所长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所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单位,党委书记可补充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分院审计部门宣读《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布置考核有关事项并组织民主测评。
(五)个别谈话听取对现任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意见,谈话范围一般包括: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新近离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职工代表。考核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谈话范围进行调整。
(六)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意见和评价等次的初步建议,由分院分党组研究通过后提交人事局,报院党组审定。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分院分党组分别向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个人反馈考核结果。
(八)按照反馈意见,被考核领导班子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自我检查和分析,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于反馈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局和分院分党组。
第十五条 所长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届领导班子上任时制定的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所实施“一三五”规划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工作情况、所务会决策制度与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等。报告同时应包括研究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与设想。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事局统一部署,主要由分院分党组组织实施。其中,任期过半当年度的年度考核,须对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
分院分党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的初步意见,由人事局报院党组审定。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领导人员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结合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项培训计划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专题活动等进行。领导人员在5年任期内接受各种培训的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或550学时。
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宏观战略思维、科技管理与政策法规、国情院情、管理能力、领导艺术、廉洁自律等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境)外培训。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教育培训为指令性要求,院级培训项目由人事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领导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条 院党组以及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分院分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加大对选人用人、岗位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凡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学术委员会、职代会等的意见。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研究所学科方向调整以及其他可能对单位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部署,应及时向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开好民主生活会。院有关部门可选择部分单位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分院分党组参加本系统研究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巡视、审计等方式,对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领导人员谈心谈话。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开展述职述责述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所长履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重点检查所长任职期间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工作以及用人风气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结合研究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所长要代表领导班子专题报告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七条 按中央和院有关规定,加强对现职领导人员兼职、出国(境)、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人员出现任职回避情形的,相关单位党委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事局、分院分党组报告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和整改。
对于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领导人员,经组织提醒后仍不予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监督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院机关、分院机关及其他院直属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09〕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