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有关精神,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下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
第五条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六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七条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领导人员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条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在3个月内辞去;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单位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第十三条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单位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公开透明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干部依照中央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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