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7年12月9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拆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住房货币补贴个人账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对账户拆分后缴存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设银行专户管理,缴存单位仍按原渠道、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办理前台缴存业务时,应在《单位汇补缴书》中填写相应信息。
二、凡之前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委托协议》、《住房公积金预约转账提取协议书》等合同(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资金的职工,在本次账户拆分后,公积金中心将分别从该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扣划资金,无需职工重新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若职工对此有异议,可到公积金中心原合同(协议)签订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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