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金管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管理工作,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名卡是由公积金中心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作发行的,集住房公积金和金融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IC卡,是职工缴存、使用及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联名卡由银行按照国家及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制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制作和发放。 第五条 联名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 第六条 联名卡业务管理工作遵循“以公积金中心为主,银行为辅”的原则,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协议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积金中心职责 1.负责联名卡公积金部分业务需求的开发与测试,负责审核联名卡银行部分业务需求;2.审核联名卡制卡、销卡等业务申请; 3.负责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咨询、办理与监督管理; 4.依据委托协议对银行联名卡工作进行考核。 (二)银行职责 1.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负责联名卡银行部分业务需求编写,按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程序开发、测试及系统对接,保证与公积金中心联名卡数据传递的准确与安全; 2.按照国家和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制卡、发卡、挂失、补卡、销卡等具体业务; 3.负责联名卡金融业务的咨询、办理与监督管理; 4.依据委托协议接受公积金中心考核。 第二章 制作与发放 第七条 凡在大连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可申领、使用联名卡。 第八条 联名卡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职工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第九条 职工申领联名卡需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与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证件类型及信息一致。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存在以下情况的,需申请进行相应变更后方可办理联名卡: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错误的; (二)职工身份证号码为15位,需升位到18位的;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他人重复的; (四)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第十一条 申领联名卡采取个人制卡方式。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银行窗口申请制卡; (二)银行向公积金中心发送申请个人制卡职工信息;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职工是否符合制卡条件,将结果发给银行; (四)银行将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核的职工信息提交公安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为职工制卡;银行一般应在受理申请时即时将卡片交与职工,制卡信息发送到公积金中心。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职工领取联名卡后,应及时设置公积金密码和银行储蓄账户密码。 第十三条 职工设置联名卡公积金密码后,开通公积金业务功能,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联名卡公积金密码的设置、更改、挂失、重置、解挂等业务,由职工持联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办理;如由配偶代办,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联名卡激活金融功能,方可办理金融业务。 联名卡金融账户的激活,密码的设置、更改、挂失、重置、解挂等业务,由职工持联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资料变更、贷款及其他有关业务时,应出具联名卡。公积金中心对联名卡及其公积金密码验证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凡持联名卡及其公积金密码办理业务的,均视同职工本人行为。职工应妥善保管联名卡及其公积金密码,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联名卡损坏或遗失的,职工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办理换卡或挂失补卡手续,并按照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或发卡银行的网站、客服电话办理联名卡临时挂失,也可以在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办理永久挂失。 职工办理联名卡临时挂失后,应在银行规定时间内办理永久挂失手续,逾期未办理永久挂失的,临时挂失自动失效。银行接到职工挂失信息后,应及时在其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挂失登记。 联名卡丢失后尚未挂失前或临时挂失期满未办理永久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如果已还清以联名卡作为还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注销联名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职工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申请销卡; (二)银行向公积金中心发送申请销卡职工信息;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职工销卡条件,将结果发给银行; (四)银行为职工办理销卡手续,将销卡信息发给公积金中心。 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希望保留联名卡金融功能的,可以不注销联名卡,联名卡作为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联名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联名卡应用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联名卡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联名卡办理相关业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给公积金中心和银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从事联名卡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