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励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健全、完善我所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我所事业编制职工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其中,研究室主任、组群主任、研究组组长、创新特区研究组组长、职能部门人员、派出人员按照相应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对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用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组织
组群研究组组长的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者由所在组群负责组织。
研究组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所在研究组/组群负责组织。
三、考核内容及结果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合作、工作设想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应参加年度考核事业编制职工总人数的20%。研究所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至25%。
四、考核方式
1、组群研究组组长考核
考核对象:组群研究组组长均需参加考核。
其中,以下特殊情况者,参加所在组群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若本人申请,可参加人事处组织的年度考核:
(1)执行期内的专项人才计划入选者;
(2)任组群研究组组长不满2年者;
(3)其他经所务会研究确定的特殊情况者。
考核周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在研究组综合质量评估的间隔年度的年底前完成。
考核组织:按照科研活动类别与评价导向,实施分类评价,设置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类、应用与技术开发类、科研支撑类。根据组群研究组定位及本人科研工作属性,由研究组组长/组群主任确认,参加各类别考核:
(1)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类:重点评价“从0到1”学术成果的原创性和颠覆性,提出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以及取得成果的科学和应用价值。
(2)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重点评价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方法和原创性。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3)科研支撑类:重点评价技术支撑能力和工艺技能水平,保障科研平台建设与运维、支撑服务重大任务的作用发挥以及执行操作规程、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贡献。
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所领导、本学科领域学术委员会委员、组群主任、研究组组长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评审办法: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人进行现场打分(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定三个档次(C类、调整研究组最高档次为合格)。各考核类别内人员整体排序,排序前五分之一(上浮取整)为优秀(考核类别内参加考核人员不足5人,排序前五分之一且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排序后九分之一(上浮取整)为待定,其余为合格。
学术委员会对待定的人员进行二次考核,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近两次考核中获得过优秀者可免考核一次。获得两次优秀者免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优秀,获得一次优秀者免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认定为合格。若本人申请,可参加考核。
2、研究组其他人员考核
考核对象:研究组其他人员均需参加年度考核。
考核周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考核组织:考核由研究组/组群组织。
评审办法:对被考核人进行打分评价(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排序前五分之一且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A类研究组排序前四分之一且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C类、调整研究组最高档次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下一个年度中(组群研究组组长下两年度中),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各类人才计划申报、荣誉称号推荐、研究所冠名奖评选、研究生招收中优先推荐,并在研究所内开展专题宣传。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下一年度(组群研究组组长下两年度)正常享受相应待遇。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中,不增加薪级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取消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申请资格,相应核减岗位绩效。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中,不增加薪级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取消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申请资格,相应核减岗位绩效,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是研究组副组长、组群研究组组长的免去其研究组副组长、组群研究组组长职务。
组群研究组组长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一年后由学委会对其再次考核,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再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下一年度正常享受相应待遇;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中,不增加薪级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取消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申请资格,相应核减岗位绩效;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仍不增加薪级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取消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申请资格,相应核减岗位绩效,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化物所发〔2023〕15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