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和建设人才高地新形势,进一步推进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院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院人事局遴选,以对我院职工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能力和素质为基本内容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机构,是我院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学科领域以及各单位发展需要,按照“自主申报、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可由院属单位联合申报或者单独申报。联合申报需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统一申报。
第五条 院人事局是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支持、指导、监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牵头/申报单位是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制定管理细则,承担本基地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设立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技前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公认度。
(二)具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较为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并配备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培训管理规范有序。
(三)能为基地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条件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领域,还要有能供实地操作的场所。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可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具备各类人才培养培训的丰富经验,上一年度培训各类人才不少于2000人次。已举办过数期院人事局资助的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原则上应当有举办院级精品培训项目的经验,且各类培训项目参训学员好评度高,在院内继续教育工作中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应当具有相对成熟的课程体系,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课程资源和微课件。
第八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申报工作遵循自愿原则。主要从在本学科领域内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继续教育评估得分较高的院内单位中遴选。
(二)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基地申报表》,由牵头/申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院人事局。
(三)院人事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牵头/申报单位予以认定。
(四)经认定的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由院人事局统一对全院公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开展院内职工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每年培训各类人才不少于3000人次。
第十条 根据申报单位的发展需要及学科领域发展趋势,院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院内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需结合学科领域发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训规划、培训项目和课程设置等,报院人事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院内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增强院内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三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院级精品培训项目;举办申报单位委托的培训项目;协助开展本学科领域内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四条 鼓励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院内职工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五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进行课件资源以及教材的制作和积累,并推荐优秀培训师。
第十六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的使用,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七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对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单位外部的优质资源,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十八条 院人事局为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支持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积极承办院内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共享的优质培训资源,优先提供给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二十条 院人事局为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工作。基地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及院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方案,报院人事局审核后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取得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部门应为基地的条件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周期原则上为3年。资助结束后,由人事局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撤销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院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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