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165号)
发布时间:2023-12-17  栏目类别:所级

                                                                       化物所发〔2023〕1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所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充分发挥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聘用部门必须根据开展工作的实际需求,实施返聘。
第三条  我所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每年聘用一次,聘用期限至当年年底。
第四条  返聘人员聘用应本着自愿、双方协定的原则,且身体健康,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其中,职能部门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返聘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返聘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任务;
(二)返聘有利于团队建设和青年人才培养;
(三)返聘人员在本职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无在职人员可替代;
(四)其他需返聘的特殊情形。
第六条  返聘人员如有违反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记录,或存在给研究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等情况,不可申请返聘。
第七条  聘用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申请,人事处审核,主管所领导审批,职能部门及70岁以上人员返聘等特殊情况须经所务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返聘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双方任一方因故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经协商后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限届满,聘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九条  返聘人员返聘费月标准最高为5000元。由聘用部门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聘用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所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我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我所正常秩序;
(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责任的;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四)其他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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