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岗位与聘用工作,在《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和《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岗位管理
(一)关于岗位结构比例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院的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对我院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进行调整,其中,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60%;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25%。
2.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可不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
3.院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队伍建设实际,立足长远规划,用好调整后的岗位比例,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对超出院规定或批复比例设岗的,制定内部消化方案,报院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4.岗位比例执行情况纳入院巡视重点监督内容,对违规设岗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接受问责。
(二)关于技术支撑岗位评价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有关精神,基于我院现有岗位聘用人员分类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人员评价,引导其坚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
结合技术支撑岗位特点,重点评价技术支撑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长期坚守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支撑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且为我院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岗位竞聘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岗位任职年限要求。
(三)关于部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对于会计、审计、出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先取得国家或地方批准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结合单位设岗情况,可申请竞聘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关于综合管理岗位设置 各单位不得在院规定的岗位体系之外,自行设置综合管理类助理岗位,如处长助理岗位、所长特别助理岗位等。
二、人员聘用
(一)从严规范岗位聘用程序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聘用委员会作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各单位党委要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程序把关和过程监督,促进岗位聘用工作公平公正。
2.各单位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经程序。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及院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所产生的影响,给予其一定期限内取消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申报资格、在申请竞聘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3.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程序聘用工作人员,聘用时间应以聘用程序中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聘用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二)关于转系列聘用 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后,院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工程技术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原则上不可转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因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发生调整,确需执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报院审批后再竞聘相关岗位。
(三)关于延聘 根据国家延聘政策有关规定,对《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延聘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1.将延聘程序调整为“符合院规定延聘条件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院属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延聘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批准后,可以延聘。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续订聘用合同。延聘期间,工作人员不能竞聘高一等级岗位。”
2.将延聘条件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委的,可延聘至任期届满”,调整为“担任全国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委的,可延聘至任届期满”。
未作调整的延聘政策,仍按照《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处分权限和程序 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院管干部的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如下:
1.处分处理。院属事业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可由纪检监察、人事、党办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按照《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的程序,在调查基础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提出处分建议。
2.处分决定。专项工作组将处分建议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其中,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报院人事局备案。
涉及开除处分的,所在单位将开除处分建议报院人事局,由院人事局征求院直属机关党委意见后作出决定。
院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院机关人事部门商院直属机关党委提出处分建议,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作出决定。
3.处分备案。根据《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涉及开除处分的,由院人事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政策,仍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强化用人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相关管理举措,做好岗位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