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单位)开展高级业务主管四级职员(以下简称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新时期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人字〔2017〕96号)有关规定,现就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定位与岗位职数
1.四级职员是综合管理岗位中的高层级岗位,为非领导岗位,不纳入所(局)级领导干部管理范畴。
2.四级职员岗位职数由院依据各单位人才队伍规模与结构、领导干部职数等因素核定并下达,职数方案须经院审定。由副所(局)级领导干部转任的不占岗位职数。
3.对管理队伍规模较大且参与“四类机构”建设以及承担院“三重大”产出、“8+2”领域(平台)布局相关任务的院属单位,确有需要,报院审批后可适当放宽四级职员职数。
二、岗位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1.政治素质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科技创新、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任五级职员累计满10年且任处长岗位累计满5年,或具有副所(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
近3年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的,可减少1年五级职员任职年限要求。对任五级职员以来年度考核累计获5次“优秀”的,可减少2年五级职员任职年限要求。
在计算五级职员任职年限时,对于在管理岗位上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人员,其副高级任职时间可视同五级职员任职年限。
3.任职能力要求。系统掌握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能够负责单位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工作,能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近5年,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院(所)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
4.岗位基本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院属单位须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单位四级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但不得低于院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岗位聘用程序
院属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由单位党政领导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管理专家是指管理科学领域的专家或有着丰富管理经验的科技专家,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四级及以上职员。聘用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
院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聘用工作。
1.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一定程序公布。院属单位应在院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设岗,四级职员岗位应设置在管理部门。
2.应聘人员提交岗位竞聘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3.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聘用委员会对符合竞聘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投票表决提出拟聘推荐人选。获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票的,视为通过。
5.由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聘推荐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6.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院属单位将四级职员拟聘人员材料报院备案,再正式发文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材料包括《岗位聘用审核表》、考察材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廉政鉴定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均须加盖单位印章)。
报送拟聘人员多于所设岗位数的,或拟聘人员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院不予备案。由副所(局)级领导干部转任四级职员的,不参加岗位竞聘,直接转任,不报院备案。
四、其他事项
1.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政策衔接。
对于2006年以前院属单位聘用的四级职员,现行的有关政策不变,继续按照《关于职员制试点期间聘用的四级及以上职员若干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科发人教字〔2006〕365号)执行;其中在职人员应按新的任职条件竞聘四级职员岗位,占用本单位四级职员岗位职数。
对于院机关、分院机关2007年至今经院党组批准聘用的四级职员,原有岗位和待遇不变,占用本部门或本单位四级职员岗位职数。
2.按照本通知要求新聘用的四级职员不对应副所(局)级领导岗位的相关待遇。基本工资执行国家四级职员工资标准,其他待遇参照属地政策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
3.院机关、分院机关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关于开展高级业务主管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12〕15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