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07年,根据国家岗位管理改革要求,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在全国率先完成首次岗位分级。2012年,我院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沿用至今。随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召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国科学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及《中国科学院“十三五”人才高地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我院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放管服”的有关要求,对现行办法中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内容进行修订,以适应“率先行动”计划实施要求,为我院“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提供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1.设岗范围的界定(第5条)。院属事业单位在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内(不含保留编制)设置相应的岗位。其中,保留编制是指院属事业单位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人员以及在所属企业和后勤单位工作保留事业编制人员等所占编制,实行“退一减一”。
对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前,已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关待遇;对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后,出现的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按照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前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关待遇。
原为单位职工现聘用在所属企业工作且保留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自主确定是否列入岗位管理范围。
2.项目聘用岗位(第50条)。项目聘用岗位由院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本次印发的岗位管理办法自行制定。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主要用于引进不能进编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设置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项目聘用岗位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相应等级的编制内岗位任职条件。
三、岗位设置
3.支撑类岗位(第8、36条)。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类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且承担管理任务的,也可执行职员系列,占单位职员系列岗位职数。
4.管理类岗位(第9、36条)。管理类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且承担专业任务、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也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5.实验技术系列正高级岗位设置(第13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在支撑类岗位增设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用于聘用大型实验技术平台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等。
四、岗位结构比例
6.院宏观控制的岗位结构比例(第四章)。院宏观控制科技、支撑和管理类岗位的比例,以及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和四级职员、五级职员等关键岗位的比例或职数。
院不再下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也不再限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结构比例。对管理类岗位,除院编制控制数在200名(含)以下的单位外,管理类岗位所占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7.院属事业单位自主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第四章)。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考虑各支队伍的协调发展、人才队伍结构的相对稳定和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其他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注意保持不同层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协调。
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8.基本任职条件(第五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院属事业单位实际,对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进行调整,进一步向院属事业单位下放岗位管理自主权。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基本任职条件,结合实际需要,自主细化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文件正文中简化对基本任职条件的表述,仅列出学位(或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具体的基本任职条件在附表中体现。
9.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第31、47条)。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的人员应为本单位特别优秀或急缺的专业技术核心骨干人才。在程序上,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参加高等级岗位竞聘。
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的人员原则上不包括管理人员,院和分院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0.岗位职责(第五章)。院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各类各级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将作为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聘用管理
11.转任的三级、四级职员(第16、22、32条)。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三级、四级职员的,不参加相应等级职员岗位竞聘,直接转任,不报院备案。
12.四级职员备案(第32条)。拟聘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符合院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相关程序。院不再对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的拟聘人员进行审批,拟聘人员材料须报院备案后,院属事业单位再发文聘用。
13.有限次竞聘(第34条)。文件不再规定专业技术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各等级的任职年限,为规范岗位聘用秩序,根据部分院属事业单位实践,可对连续申请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未成功的人员作适当的竞聘次数限制,具体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14.转系列聘用。为了确保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对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上工作仍保留工人身份的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且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任高级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七级职员岗位。
(2)任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
(3)任高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不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
(4)任中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任中级工不满5年或任初级工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三级(实验技术系列)或十级职员岗位。
15.过渡期管理。修订后的岗位管理系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各单位新修订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前,岗位管理工作暂按本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十二五”期间院人才计划入选者中尚未进行终期评估的,可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