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组织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研究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11  栏目类别:新闻动态

  

      1月10日下午,我所召开各研究室和管理及支撑部门职代会代表组长、支会主席会议,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年休假条例》,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包翠艳出席了会议。会上,人事处处长毛志远同志比照《劳动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重点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和与原有法律法规的主要变化。同时宣布,我所根据国家人事部和中国科学院的聘用合同范本制定的聘用合同中关于职工解除合同需要缴纳违约金的条款已与新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决定取消我所聘用合同中的该条款(单位出资培训,服务期未满五年的除外)。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维护我所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我所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讨论稿),向参会代表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文/杨建忠 摄影/赵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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