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我所召开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情况通报会,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包翠艳,各研究室和管理及支撑部门党支部书记、职代会代表组长和支会主席参加了会议,人事处处长毛志远同志对我所参加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实施背景、具体实施过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对与会代表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包翠艳副所长指出,参加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我所职工一直非常关心这件事情,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参加养老保险的要求,也有多人在职代会上提案,中国科学院也要求各研究所积极争取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为此,近年来,我所一直积极争取参加大连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经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争取和沟通,日前正式批准我所参加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近期大连市事业单位保险中心来我所进行核查,办理缴纳手续。
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退休后将分120个月发放给参保职工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将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领取基本退休费,而参保前已退休的职工将继续由我所发放基本退休费。(杨建忠)
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