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凝聚和激励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群体的激励和保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扎实推进“率先行动”计划,院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特聘研究员计划。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以下简称“特聘研究员”)主要在我院全职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包括“中国科学院特聘核心骨干”(以下简称“特聘核心骨干”)和“中国科学院特聘骨干人才”(以下简称“特聘骨干人才”)两个类别。
为加强协同创新,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以下简称“四类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少量来自院外单位的“特聘客座研究员”。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特聘核心骨干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代表国家一流水平,主持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领军才能和优秀团队组织能力,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等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产出的杰出人才。(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
第四条 特聘骨干人才重点支持具有很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研究领域活跃在科技前沿,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能力的拔尖人才(以青年人才为主)。(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
第五条 特聘客座研究员应具有特聘核心骨干或者特聘骨干人才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并作为骨干力量参与我院四类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推荐和遴选程序
第六条 特聘研究员每年遴选1次,每年6-8月进行申报。四类机构获院批准建设后,即可开展首次申报工作。
进入四类机构的人员,由四类机构会同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推荐(推荐遴选程序见附件2)。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特聘研究员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四类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将特聘研究员推荐人选、《“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附件3)以及遴选推荐过程、相关说明等材料报人事局。
未进入四类机构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遴选推荐(推荐遴选程序见附件2)。被推荐人须为承担研究所“一三五”任务的骨干人员并同时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用人单位按照特聘研究员的有关标准和要求,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人选,经所务会审定后将特聘研究员推荐人选、《“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附件3)以及遴选推荐过程、相关说明等材料报人事局。
人事局审核后的特聘研究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院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入选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的学术帅才(A类),直接被聘为特聘核心骨干。
第四章 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院按照特聘核心骨干20万元/人/年、特聘骨干人才10万元/人/年、特聘客座研究员5万元/人/年的标准补助人员经费,核拨到用人单位或四类机构依托单位。
补助的人员经费应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应根据特聘研究员承担工作职责、工作绩效等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的规范化管理。
特聘研究员的薪酬由用人单位财政人员经费和院补助的特聘研究员人员经费负担。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特聘研究员每个聘期为5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进行核聘。聘期内办理退休或调离的我院工作人员,或者退出四类机构工作的特聘客座研究员,聘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聘骨干人才如在聘期内达到特聘核心骨干的标准和条件,可按程序申请重新核聘。
特聘研究员在四类机构与研究所之间流动的,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可继续聘用(聘期连续计算),并将变动情况报人事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聘期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通过协议或合同等形式明确特聘研究员岗位职责、考核和激励方式等,对特聘客座研究员要明确在四类机构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应结合年度考核,对特聘研究员进行考核评估。对未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研究员,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应及时提出退出意见并报人事局审定。
第十三条 未经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批准,特聘研究员(不含特聘客座研究员)不得从事兼职活动。经审批同意从事兼职活动的,应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好兼职工作。
第十四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我院或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查实后,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四类机构、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的院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各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特聘研究员管理细则并报人事局备案。
第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所级特聘研究员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事局201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人字〔2014〕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参考遴选条件
附件2“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推荐遴选程序
附件3“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